为进一步促进我院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教学管理水平、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适应学院的发展和社会的需求,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院的教学改革,根据国家教育部、辽宁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院的实际,成立教学工作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在学院统一领导下,依据本章程,对全院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指导、评议和决策的组织机构。
第二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方针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教育改革的有关政策;本着“以人为本”的观念,紧密结合学院实际,对教学工作加强宏观指导、理论研究及开展政策咨询;指导开展教学内容、课程体系和教学模式的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条 为规范教学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行为,有效地开展教学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组织形式
第四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由26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秘书长 1人,副秘书长 1人。主任由院长担任;副主任由主管教学副院长担任,秘书长由教务处长担任,副秘书长由教育教学质量监控处处长担任,教学工作委员会组成及换届由院长办公会审定。
第五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2年,根据学院工作需要可调整或续聘。委员的条件是:热爱职业教育事业,热心教学建设与改革事业,有整体和全局观念;学术水平较高,教学和管理经验丰富;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实事求是;身体健康,能履行工作职责,教学考核为优秀。
委员包括学院各相关教学部门的管理人员及教学骨干。委员因工作岗位变换、退休或其他特殊原因,教学工作委员会应及时补充人选。教学工作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教务处。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1.适应国家与社会对人才的需求,从职业教育办学规律出发,依据国家最新的职业教育精神,提出教学改革与发展的建设性意见;就有关教学改革、人才培养方案、专业设置与改造等作出决议或提出意见。
2.研究教学管理、专业建设及教学改革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
3.审议专业建设与改革、调整与规划方案。
4.对每年申报的新增专业进行评议、审核。
5.审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6.负责制定学院专业设置评估条例及组织实施专业设置的评估工作。
7.指导教学管理部门开展教学管理和教学研究工作。
8.监督检查教学及教务管理工作。
9.审议有关部门提交的议案和有关教学改革方案,审议有关教务、教学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各有关部门执行。
10.搜集有关教学及管理工作的信息、意见和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11.聘请专家教授参与学院管理,促进行政与学术的有机结合,实行民主化、科学化决策和管理。
12.负责协调各职能部门为教学服务的工作关系。
13.对涉及其它有关教学工作问题进行讨论。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七条 为更好地开展工作,教学工作委员会设立以下工作制度:
1.教学工作委员会接受院长的直接领导,并执行院长办公会议做出的有关决定。
2.教学工作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实行表决制,表决时参加会议人数超过三分之二,并获得半数以上票数,为表决有效。
3.教学工作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教学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在主任主持下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研究教学方面的工作;听取教学部门的工作安排或总结汇报。如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主持,可委托教学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主持。教学工作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周一组织进行一次。
4.临时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秘书处可临时召集教学工作委员开会。教学工作委员会临时会议,到会委员人数达到三分之二(含)以上即可举行。需要时也可召开扩大会议,范围由主任决定。
5.定点联系制度: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应单独选定一个教学系部,深入了解其教学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
6.加强业务学习和思想建设,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和调查研究的工作方法。
第五章 附 则
第八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所需经费由学院单独预算。
第九条 本章程于2013年开学初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本章程的解释权、修改权属辽宁轨道交通职业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