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轨道交通职业学院专业管理办法
为加强学院的专业建设,增强专业办学特色和人才培养的适应性,提高专业办学水平,确保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高[2004]4号文件关于《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和教高[2006]16号文件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专业建设的组织与职责
1.成立相关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指导专业建设,审议专业发展规划、专业设置论证及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2.教务处负责编制学院专业建设总体规划,组织新专业、省级以上重点专业的推荐申报及学院重点专业的立项、评审、检查和验收等工作。
3.教学系负责制订本部门的专业建设规划,成立由系主任、专业经理、专业带头人和专业骨干教师组成的专业建设小组,全面组织和协调本部门的专业建设工作。
4.专业建设实行项目负责制,规模较大的专业(专业群)和建设水平高的特色专业实行专业经理制,负责本专业的全方位建设工作。其他专业建设项目负责人由本专业带头人或专业教研室主任担任,其职责是负责本专业建设方案的制定、建设工作的开展、建设任务的落实等具体工作。
第二条 专业建设的基本原则
1.主动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培养提出的新要求,立足于学院可持续发展,加强专业的整合与调整,形成以轨道交通类专业为特色、装备制造类专业为主体的龙头专业群与相关专业为支撑的专业群。
2.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原则,建立相应的专业办学水平评估机制,促进各专业进一步明确专业办学目标,改善专业办学条件,强化教学过程管理,提升专业办学质量。
3.专业建设是学院教学基本建设的主要组成部分,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各专业要制定近、中、远期发展规划,有步骤分阶段落实。
第三条 专业建设的目标
1.专业数量和规模。结合学院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每年以一定数量申办高职新专业,“十二五”之后高职专业数量形成规模。专业数量基本稳定在25—30个。
2.建立专业群机制。以轨道交通类、装备制造类、信息技术类、管理类四个方向建立专业群。轨道交通类以服务国铁、地铁、地方铁路、城市轻轨办出特色,完善各专业建设;装备制造类以服务沈阳及辽宁周边地区的地方经济发展为主体,保证办学质量和规模;扶持信息技术和管理类专业群,促进招生数量。
3.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于办学特色鲜明、招生及就业形势好的专业重点建设,加大投入,打造一批省级、院级品牌和特色专业,在人才培养和教学改革方面起带头、示范和辐射作用。对招生困难、就业出口不畅的专业显示黄、红牌,连续两年招生不足20人的专业将停止招生整改。学院每两年组织一次校内专业评估,以“就业率、校企合作能力、专业内涵建设”等作为主要评价指标,对各专业招生计划实行动态调整。
4.注重培养质量。根据人才需求规格的变化,以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为核心,不断优化课程体系,更新课程内容,增强人才培养的特色。
第四条 专业建设主要内容
1.根据学院的办学定位和特色、服务方向、办学条件和发展需要,深入调研,制定学院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
2.建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依据《辽宁轨道交通职业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章程》,校企合作共同开展专业建设工作。
3.根据专业发展及人才需求调研、分析,校企合作共同确定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规格,坚持使学生知识、技能与素质协调发展的原则,做好人才培养方案和的设计和课程标准、教学计划的制定工作。
4.依据专业标准、课程标准及教学质量要求,确定课程、教材、师资、实践教学等教学条件建设需求和教学质量监控保障措施。
5.做好专业建设各项工作,主要包括课程建设、教材建设、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和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
6.开展教学改革与教学研究,包括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创新、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改革与研究。
第五条 专业设置条件
1.符合学院发展规划和专业建设总体目标,并经专业人才需求状况调研和论证,年招生人数不少于45人。
2.新增设专业与学院已设专业之间具有相互支撑关系,具有相应学科、专业支撑和依托,并具有一定的专业特色和优势。
3.新增设专业已制订专业建设规划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相应的教学文件。
4.配备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
5.具备所必需的校内外实习实训条件、图书资料等办学基本条件。
第六条 新增设专业申报程序
1.根据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与转型升级和技术发展需求,学院制定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为调整专业布局、优化专业结构提供依据。
2.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和专业建设总体目标,由教务处提出专业调整和新增专业方案,报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下达相关教学系。
3.教学系部根据任务目标,组建新增专业申报小组,开展专业人才培养需求状况调研,完成专业人才需求调研报告,拟定新增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撰写专业申请报告,填写专业申请表,准备相关申报材料。
4.教务处审核新增专业申报材料,组织召开新增专业申报答辩会,进行专家论证。
答辩会专家一般由5-7人组成,原则上要求由校外用人单位、行业专家和学院就业指导中心等有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
5.教学系新增专业申报小组依据专家论证意见修改专业申报材料,报送教务处审核。
6.教务处按照规定时间向省教育厅报送申报材料。
第七条 新增专业申报材料要求
1.新增专业申请表及附件(包括可行性论证、专业设置方案、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主要课程及任课教师配置一览表)。
2.人才需求论证报告(包括①论证报告②参加论证专家名单③专家论证原始记录)。
3.专业办学基本条件论证报告(包括①论证报告②参加论证专家名单③专家论证原始记录)。
4.其他补充说明材料。
第八条 专业调整、改建、新增专业方向
对原有专业进行调整或将其改建为新专业或新增专业方向时,应符合专业设置的基本条件,申报程序同上。
第九条 新增专业的验收
新增专业建设期满后,教务处组织专家按照专业办学水平合格评价标准进行评估验收。验收合格的专业进行正常发展;验收不合格的专业由专业所在系负责整改,一年后再接受复评,仍不合格的专业要停止招生。
第十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