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道职院发〔2014〕33号 签发人:张纪洪
辽宁轨道交通职业学院就业
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开创就业工作新局面,建立全院、全员、全年抓就业的“三全”就业工作机制,营造“全员重视、全员关注、全员参与”的就业工作氛围。根据教育部和辽宁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第二条 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以市场为导向,努力完善管理、教育、指导、服务为一体的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不断开拓和规范我院毕业生就业市场,加强就业指导,转变就业观念,为毕业生营造造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就业环境。强化系、辅导员在毕业生就业工作方面的责任,把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各系的日常工作中,完善毕业生就业工作制度、程序和激励机制。
第三条 本着高起点、高目标、高标准的要求,建立一套规范化、制度化、专业化的毕业生就业推荐和就业指导工作机制;建设一支熟悉就业工作,能吃苦耐劳、甘于奉献的就业工作教师队伍;建好一批能对各专业建设起示范作用的顶岗实习基地;建成一个覆盖各专业相关领域的有一定影响的就业网络;努力将毕业生引导到国家最急需、最能发挥作用的岗位上去;确保毕业生年度就业率达到90%以上。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成立院系两级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学院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就业、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成员由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主任、各系主任、系副主任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常设机构设在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公室主任由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主任兼任。学院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负责制定全院的就业工作规划、方案、计划和规章制度。
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下设职业发展与就业创业指导教研室,校外实习管理办公室和就业日常信息服务组。职业发展与就业创业指导教研室负责全院学生的就业指导、培训、教学等工作;校外实习管理办公室负责学生校外实习联络等工作;就业日常信息服务组负责就业信息收集、就业推荐、服务、咨询和日常工作。
第五条 各系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各系主任担任,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主任负责本系学生就业的日常工作,各系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服从学院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和工作安排,全面负责本系学生的顶岗实习、毕业生跟踪反馈等就业工作,努力提高本系毕业生的就业率。
第四章 毕业生就业管理规定
第六条 院系两级就业工作机构为毕业生营造良好的实习和就业条件,并努力指导和推荐毕业生充分就业,毕业生要做好充分准备,通过多种方式,多种渠道就业。
第七条 毕业生在毕业前要确定好自己的毕业选择:报考专升本、公务员、出国、直接就业、自主择业、创业、自由职业以及自愿放弃就业等。
第八条 对达到学院专科毕业生标准的学生,由学院、各系负责指导和推荐毕业生在一定范围内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方式选择用人单位。
第九条 对达不到学院专科毕业生标准的学生可选择延长学制,对达不到学院专科毕业生标准而又不愿延长学制的学生,学院只给予办理结业证书,结业的学生原则上回生源地就业,也可自谋职业,如毕业生在当年6月底前落实工作单位的,学院予以办理发放就业报到证,但必须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如果用人单位因此不予接收,则由学院出具证明,将其档案关系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自主择业。
第十条毕业生应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以国家利益为重,自觉服从国家需要,服从学院、各系的就业指导和推荐,积极参加学院、各系组织的各种就业活动,否则视为自愿放弃就业,学院、各系不再负责推荐工作,学生自主择业。
第十一条 学院和各系应积极引导和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和自主择业,对自主创业和自主择业的毕业生,学院将按照国家政策给予一定的奖励或支持。
第十二条 对已落实就业单位有档案管理资格的专科毕业生,档案直接转移到接收单位;对专升本考入本科学校的应届毕业生,档案直接转移到录取学校;对未就业且申请回生源地的专科毕业生,其档案转移回生源地所在省或地级市的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对参加项目就业的毕业生,按照相关组织实施单位的有关要求,转接档案;对参加人事或就业代理的毕业生,档案转移到人事或就业代理机构。
第十三条各系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毕业生信息到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就业方案上报学院审核,最后上报省大学生就业指导局办理《报到证》;同时各系应做好毕业生跟踪反馈工作,及时将企业、社会对毕业生反馈与评价的信息报送到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进行汇总。
第五章 推荐毕业生就业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 就业工作人员在推荐毕业生过程中,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平等、公开的原则,以综合测评成绩为主要推荐依据,择优推荐。
第十五条 各系在开展就业推荐时,要同时向毕业生宣传就业方针、政策和纪律,教育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创业观、择业观和就业观。引导毕业生正确处理个人成长、事业发展和国家需要的关系,走艰苦创业、自主创业的成才之路,到国家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到学院招聘毕业生,需首先与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取得联系,并提供单位情况介绍、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由学院就业指导中心安排各系组织统一的面试考核事宜。若用人单位已确定人选,必须与毕业生、学院签订《就业协议书》,协议书一旦签订后,用人单位不得无故反悔,否则按违约处理。
第十七条 毕业生参加各类供需见面会、面试、考核等就业活动,需提供由学院统一印制并通过学院鉴定盖章的《毕业生择业审批表》,此表作为毕业生推荐资格审查凭证,毕业生应如实填写表格内容,因弄虚作假而产生的后果由毕业生本人负责。
第十八条 毕业生一定要在慎重选择、充分洽谈的基础上,与确定的用人单位、学院签订《就业协议书》,并将《毕业生择业审批表》原件交到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签订《就业协议书》后,毕业生不得反悔,否则按违约处理。
第六章 毕业生提前(就业)顶岗实习规定
第十九条 提前就业的时间界定及申请提前就业的基本条件:
(一)毕业生在第五学期末申请就业的,视为提前就业。
(二)毕业生必须在完成学院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实践教学任务,并已与用人单位签订三方协议或就业合同、接收函后,方可申请提前就业。
第二十条 申报程序及管理规定按照辽宁轨道交通职业学院《顶岗实习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附件:1、辽宁轨道交通职业学院毕业生推荐办法(试行)
2、企业、社会对毕业生信息反馈与评价制度(试行)
3、用人单位进校园招聘毕业生管理办法(试行)
4、关于毕业生提前就业的有关管理规定(试行)
辽宁轨道交通职业学院
2014年7月14日
辽宁轨道交通职业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4年7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