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轨道交通职业学院学分制教学管理办法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充分体现我院教育教学改革的整体性、一致性,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结构与计算
第一条 学分制的内容包括学分和学分绩点。学分衡量学生课程学习完成的量,作为学生毕业的依据;学分绩点衡量学生课程学习的质,作为学生奖惩、评优和学籍处理的依据。
第二条 学分是用于计算学生学习量的一种单位。学分由文化基础课程学分、专业课程学分、实践教学课程学分三部分组成。
文化基础课程一般每18课时计1学分。
专业课程一般每16课时计1学分。
综合性实践课包括教育实习、专业实习、军事训练、劳动等,其学分数按实际周数和难易程度分别予以计算。一般每周计1—2学分
第三条 各门课程的学分质量绩点根据百分制成绩分为五个档次:
90-100分,绩点为4,
80-89分,绩点为3,
70-79分,绩点为2,
60-69分,绩点为1,
59分以下绩点为0。
学生在某段学习期间修读的各门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取各门课程学分绩点的权重平均值。计算方法为:

Z-平均学分绩点
i-第i门课程
Yi-第i门课程的学分质量绩点
Xi-第i门课程学分
第四条 学院设立创新与实践能力学分,鼓励学生发明创造,发表学术论文和文学作品。凡获得国家发明专利者,记6学分;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记6学分,在省级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记3学分;出版著作参照论文标准执行。文学艺术作品、译作等的学分认定标准另定。获得省级以上技能大赛奖者按等级分别记分(省级奖最低等者记1分,以此类推;国家级奖最低等者记2分,以此类推)。学生在校期间完成获奖科技制作作品,经系评审组评审认可,记2-4学分。
二、课程设置
第五条 课程分为公共必修课、公共选修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和实践课六大类。
(一)公共必修课:指为保证培养基本规格与要求,必须修读的课程,包括思想政治理论、英语、体育、高等数学等。
(二)公共选修课:是为培养学生的人文素质和科学素质在全院范围内开设供学生选修的课程,包括自然科学类、人文社科类、素质教育类等。课程主要由教务处确定。
(三)专业必修课:指根据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
(四)专业选修课:指按专业方向或学科知识领域开设的供学生选修的课程,其目的是加强专业基础,拓宽专业面,体现专业特色。
(五)实践课:指为加强职业技能训练和培养实践创新能力而设置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岗位实习、专业实习、科技活动、社团活动、军训、劳动等。
三、培养方案
第六条 学分制培养方案由系主任负责组织制定,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执行。培养方案内容包括培养目标和规格要求、学制、教学进度表等。
毕业学分标准按各专业要求去值。
四、选修、免听、免修
第七条 学生选课应参照专业培养方案按学期进行,系和教研室委派教师予以指导。其中有严格先修后修关系的课程,应选修先行课程,再学后续课程。
第八条 学生在每学期第十四周根据学院和系公布的选修课程目录,通过教务管理系统进行选课。选课过程中,各系应安排专人,指导学生的选课工作。选课结束后教务管理部门应于学期的第十七周将课程表发往各系,各系及时通知学生下学期按时上课。
课程结束后,任课教师将考核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供各系和学生本人查询。
第九条 学生在开学后的一周内可对所选选修课程试听,在开学后的第二周内对所选课程作改选或退选,逾期不再办理。
第十条 专业选修课人数未达20人和公共选修课未达25人的课程,该门课程原则上停开。由于选课人数未达规定要求而停开课程或由于选课时间发生冲突,由系教学干事负责通知学生改选其它课程。
第十一条 因特殊原因而不能跟班上体育课的学生,须有有关证明材料,经系主任加注意见、教务处批准后,参加体育教师指定的力所能及的活动,经考核及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五、成绩考核
第十二条 成绩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考核成绩在60分及以上为及格,取得该门课程的满学分,不及格者不取得学分。
第十三条 考核可根据课程性质采用开卷、闭卷、笔试、口试和实验、实践等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在记载成绩时,实际得分(百分制)、学分和学分绩点要一并记入学生成绩登记表。
第十五条 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各学期分别作为一门课程进行考核,并分别按学期评定成绩,取得学分。
六、学籍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应在学制年限内修满规定学分,且其中必修课程均取得学分,方准毕业。
第十七条 按培养方案规定提前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可提前一年就业。
第十八条 学生在标准修业期限内,如不能取得规定的毕业学分,由本人申请,系主任加注意见,教务处和学生处同意,可延长修业期,延长修业期不超过一年。延长修业期的学生按全额自费交学费。若本人不愿延长,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十九条 对于经济有困难的学生,经批准可边工作边学习,也可实行间修制,允许其中断学习,保留学籍,中断时间以二年为限,从入学到毕业的年限不得超过5年。
第二十条 实行补考、重修制:
1.凡必修课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均应进行补考或重修。
2.选修课程不及格,可重修或另选。同一门不及格的课程允许重修两次,第一次重修的考核成绩按实得成绩记载,第二次重修的考核成绩合格,只计60分。所有不及格的重修课程的质量绩点均按1计。
3.学生对于已经及格而成绩不满意的课程可以重修,重修后的成绩可按所取得的最高分记载,质量绩点与成绩分相对应。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规定修业三年中未修满学分(即未达毕业学分)者只发结业证书。领取结业证书后回校重修未取得学分的课程,修满学分后,换发毕业证书。如重修后仍未取满学分,作永久性结业处理。特殊情况,经主管院长批准,方可重修,成绩合格可换发毕业证书。学生在修业期间,一门必修课没有取得学分者,按结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1.学生所获得必修课程学分不足修业期间所修必修课程总学分的二分之一者;
2.学生在院学习期限,超过其学制二年者;
3.考试作弊达两次者。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辽宁轨道交通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