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轨道交通职业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教师教学工作职责,增强教师责任心,树立良好教风,建立科学规范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促进教学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教师必须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具有正确的现代教育观、质量观和人才观,把培养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作为自己神圣的职责和崇高的追求。
第三条 教师要不断加强师德修养,注重为人师表,要以自己优良的思想品质、文明的言行举止、端正的仪表、严谨的治学态度去影响学生,做学生的良师益友。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引导学生端正学习态度,树立正确的学习观、成才观和就业观,真正做到教书育人,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四条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提高教学水平。认真学习高等职业教育理论,努力掌握教育教学规律及本专业的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改进教学方法,积极推进现代信息技术与课堂教学深度融合,不断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在教学实践中不断扩展知识的深度和广度,不断提高“双师”素质和职业能力。
第五条 本规范主要包括教师任课资格、教学各主要环节(课前准备、课堂教学、实验实训课教学、课程成绩考核等)、教学工作考核、教学纪律等方面的规定。
第二章 任课资格
第六条 授课教师原则上应由学院正式聘用(包括外聘)的具有教师资格的专兼职教师担任。
第七条 授课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习并了解高等职业教育、教育管理、大学生心理健康等理论,掌握高等职业教育规律;
(二)对本专业有丰富的理论基础,了解本专业发展最新成果,能够系统、深入地掌握课程标准规定的全部内容,熟悉课程教材及其辅助教材,掌握一定数量的参考资料、背景知识和相关的教学素材;
(三)了解本课程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作用和地位,熟悉课程标准的基本要求;
(四)具有完成课程教学各环节所必须的能力;熟悉多媒体等教学设备的使用方法;
(五)具备讲课的基本素质和能力。掌握开设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在教学系(部)进行典型章节的试讲并获得认可;
(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承担核心课程的教师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且有丰富教学经验;承担实践性课程的教师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且具有较强的实践动手能力,或是有丰富实践工作经验的“双师型”人员。承担合班课教学任务的一般应为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学术水平高的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
第八条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授课任务:
(一)未经岗前培训或岗前培训不合格的新教师;
(二)已证明不能指导课程实训或实训指导技能较差者;
(三)对已开课程讲授效果差,学生反映意见大且无实质性改进者;
(四)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承担教学任务者;
(五)严重违犯法规或违背师德被学院或上级处分者。
第九条 新教师取得课程教学资格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参加新教师入职培训,开设师德教育专题,熟悉教师职责,学习教育科学理论,了解教学规律,并经考核合格;
(二)新教师进校后一年内,教学部门必须安排德才兼备的老教师对其进行传帮带,完成至少一学期的助教工作;
(三)必须经过课程教学有关环节的严格培训,如:辅导、答疑、习题课、讨论课、实验课等,经所在系(部)或科技实训中心考核,达到合格标准;
(四)按照课程标准的要求,较熟练地掌握课程的内容、重点和难点,熟悉并掌握有关教学参考书及参考资料;
(五)初步掌握课程教学的方法和手段,熟悉各教学环节的工作程序并完成相应教案;
(六) 选择有代表性或关键性章节的教学内容进行至少2学时试讲,经教务处、系(部)审核后,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任课。
第十条 教师承担新课程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对该课程做过较系统的研究,并积累有相当数量的资料;
(二)提出较详细的课程标准和教学实施方案;
(三)具有必备的教案;
(四)由系(部)从拟开新课中任意抽取相关内容组织试讲,经讲师以上职称的同行教师评议,达到开课的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学院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均应完成相应教学任务,兼课教师纳入各教学系部管理,任课资格考核与专任教师相同。
第三章 教师教学各主要环节规范
第十二条 教师在课前准备过程中,应遵循以下教学行为规范:
(一)熟悉人才培养方案。了解所承担教学任务在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地位和作用,与其他课程的联系,了解先行课程的教学情况和后续课程的安排,处理好相关课程之间的衔接。
(二)熟悉课程标准。课程标准是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指导文件,教师要认真研究课程标准,明确本门课程的教学目的、主要内容、各章节的基本要求及总课时。开发完成的课程标准,需经过教学工作委员会核准、备案后公开发布执行。对课程标准的基本内容不得随意变更。
(三)熟悉教学对象。应与任课班级所属的系联系,了解学生的学习现状和学习要求等。
(四)选用优质教材。教材的选用要注意思想性、科学性、系统性和先进性,确保选用教材的价值导向正确,有利于学生更好的获得知识,掌握技能,培养能力。教材内容的份量应与本门课程规定的计划学时相当。优先选用高等教育出版社、机械工业出版社、中国铁道出版社的规划教材、优质教材,思政课要统一选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根据课程改革实际情况,如不能选用合适教材,要由专业教研室组织精干力量编写校本教材,学院教材工作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
(五)制订学期授课计划和实践教学计划。根据教学进程表的安排,制订本学期详细的时数安排、教学内容等。
(六)编写教案。依据课程标准要求,认真编写教案。在教案中,应明确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重点和难点、教学方法等,教学设计科学合理,课后要有教学反思。
第十三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过程中,应遵循以下教学行为规范:
(一)教师在给每一个新的班级上第一节课时,要将自己的姓名、办公地点等信息向学生公布,以便于学生与教师之间的沟通与交流。
(二)教师要准时上、下课,不得随意串课、漏课,如果需要调(代)课,应按学院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教师讲授的教学内容要符合高等职业教育培养目标要求;确立学生在教学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精心组织教学;注重把握课程教学内容的重点和难点,精讲多练,因材施教;引导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突出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
(四)教师在组织课堂讨论时,应事先拟好讨论提纲,安排好实施步骤,围绕论题中心开展讨论,讨论结束后应做小结。
(五)教师要自觉接受学院领导评价、教务处、教育教学质量监控处评价、所在系(部)或科技实训中心评价、同行评价、学生评教,重视教学效果的反馈信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授课进度、方法及手段。(六)教师要严格管理课堂纪律。每次上课时,应对学生实行严格的考勤考纪,并在《教室日志》、《记分册》上如实记录。对出现严重违纪的学生要及时纠正、制止,并上报班级所属系处理,不得隐瞒不报。
第十四条 在实验实训课教学过程中,教师应遵循以下教学行为规范:
(一)严格按照实验实训标准的要求进行,不得减少实验实训环节、项目及内容。
(二)在实验实训开课前应认真做好实验实训的准备工作,所有的实验实训项目应先进行试做,并指导学生进行预习和有关安全教育,以保证实验实训的顺利进行。
(三)应注重培养学生正确使用各种测量仪器、实验实训设备、工具,分析实验实训结果,撰写实验实训报告的能力。
(四)实验实训结束后,应认真填写《实验实训日志》,逐一批改学生的实验实训报告、总结,评定实验实训成绩。
(五)要重视实验实训课教学内容和方法、手段改革。
第十五条 在进行顶岗(跟岗)实习教学过程中,实习指导教师应做到:
(一)实习前,实习指导教师要指导学生了解企业及社会对人才的需求情况,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责任感和安全意识,并根据实习实施性方案的要求,认真制定、实施实习计划,其内容包括实习前的学生思想、纪律及安全教育;实习的目的、要求及任务;实习形式及检查、考核方法;实习日记及实习报告要求等主要内容。
(二)实习期间,实习指导教师要定期检查学生实习进展情况,指导学生完成实习任务,遇重大事项要及时向所在系或学院汇报。各系负责检查指导教师工作,教务处负责抽查各系指导教师工作。
(三)实习结束后,指导教师要结合实习单位对学生实习表现的评价和实习总结、报告的完成情况,对实习学生做好成绩考核和评定工作,交所在系存档。
第十六条 在进行课程成绩考核过程中,教师应做到:
(一)教师在考试前要指导学生系统复习,但不得在辅导、答疑时给学生以暗示。
(二)教师应执行全院的监考安排,认真履行监考职责。
(三)阅卷采取给分制,教师要按规定时间、规定地点阅卷,阅卷时要客观、公正,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给学生送分或无故减分。
(四)按时完成试卷分析。学生考试成绩的登录、存档、报送,要按照教务处统一要求操作。
(五)系(部)负责对教师的试卷制作与批阅情况进行核查,教务处负责抽查。
第十七条 在进行答疑辅导过程中,教师应做到:
(一)针对学生学习情况,做好学生的辅导、答疑工作,着重解决学生学习中的疑难问题。
(二)对于期末需要集中考试的课程,任课教师必须在考前安排1—2次集中答疑。
(三)教师每次辅导答疑后,应做好文字记录,以便有效地改进教学工作,提高学习效果。
第四章 教学工作考核
第十八条 对教师岗位考核内容包括教学工作、教科研和学生管理三方面。每学期末,由教育教学质量监控处、教务处、技术与职业教育研究所、学生处组织各系(部)或科技实训中心,对每个教学人员在一学期中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完成规定的工作量及工作质量等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 对教师教学工作的考核包括教学质量考核和教学工作量两大部分,其中教学质量考核包括教师自评、同行互评、督导评价、系部评价和学生评价。教学工作考核采取学期小考核与学年总考核,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考核结果的应用。考核结果以学年为单位进行汇总,与教师校内绩效工资挂钩、是教师校内岗位升级、各级评优评先的基础条件,是职称评审的量化指标之一。要使其成为引领教师发展、促进专业建设、推动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抓手和支撑
第二十一条,具体考核办法按照《辽宁轨道交通职业学院教师岗位考核暂行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五章 教学纪律
第二十二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中要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在课堂教学活动中有违反宪法法律、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等言行,不得在课堂上传播错误观点和言论,不得在课堂上或其他公共场合向学生发泄私愤和不满情绪。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教师必须遵守学院教学管理有关规定与要求。教务处、系(部)或科技实训中心要加强对教学进度或授课计划实施情况的检查,严格控制对课程变更的审批。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教学纪律、发生教学事故的教师,教务处、教育教学质量监控处及各系部或科技实训中心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并按照《辽宁轨道交通职业学院教学差错和事故的认定与处理规定》进行处理,纳入教师考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18年3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