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修范围
凡学生修读的必修课程和专业限选课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重修。
(一)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合格者;
(二)缓考不及格者;
(三)在课程考核中旷考者;
(四)缺课累计达到或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五)缺交作业达到或超过该门课作业总量的三分之一者;
(六)因考核作弊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成绩被认定违纪的学生,经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者;
(七)实训课、实习课、项目(过程考核)课等实践性教学环节课程,考核未及格者;
(八)学生对于已经及格但对成绩不满意的;
(九)其它原因需要重修者。
第二条 重修形式
重修分为跟班重修和免听重修两种形式。
(一)免听重修:若学生重修课上课时间与正常上课时间冲突,或受学年限制等原因而不能随低年级相应课程学习者,学生在个人自愿的前提下可申请免听重修,并自学相应课程,但每门课程的重修时间不能少于1个月。
(二)跟班重修:
实训课、实习课、项目(过程考核)课等实践性教学环节课程,只能申请跟班重修并编入下一年级同门课程或其它专业开出的同层次课程听课,并参加该课程考核。
第三条 重修手续的办理
(一)申请重修的学生在严格核对自身情况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和范围后,应在教务部通知的重修报名时间内根据重修形式在教务系统中报名,逾期不报名者,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重修机会,可参加下次重修申请报名。
(二)未办手续或手续不全者不得重修,擅自重修者不能参加重修考核。
(三)重修方式一经确认,学生不得中途退出。
第四条 重修课程的考核
(一)跟班重修和免听重修的课程考核由教务部统一安排,每名学生同一时间段内申请重修的课程门数不能超过四门。
(二)参加跟班重修的学生,若重修课程与正常授课课程在上课时间上发生冲突时,学生可申请免听其中一门重修课程的部分学时;但必须经教务部批准并通知任课教师后,学生方可免听部分课程,并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三)申请免听重修的学生可根据自学情况报名申请考试,教务部定期组织重修考试。
(四)申请跟班重修的学生,缺课达该课程教学时间的三分之一者,不允许参加该课程期末考试。
(五)毕业资格审核前仍未完成重修考核的学生先按结业处理,待重修考核结束并取得相应学分后可申请办理结业证换发毕业证,如重修考核不合格,可在在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相关课程、取得相应学分才可申请结业证换发毕业证。
(六)凡办理重修手续而无故不参加该门课程考核者,按旷考处理,成绩以零分记录。
第五条 重修成绩的记载
(一)重修成绩填写在学生原所在班级。
(二)因补考不及格申请重修或因被取消考核资格、旷考、考核作弊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获准重修者,重修考核合格后,重修成绩只记载60分或及格。
(三)学生对于已经及格但对成绩不满意的课程申请重修的,重修后的成绩可按所取得的最高分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