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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轨道交通职业学院教学工作规程
发布时间:2024-07-11 发布者: 浏览次数:

辽宁轨道交通职业学院教学工作规程

为明确教学工作职责,实现学院教学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切实提高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保证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要求,现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规程。

第一章 人才培养方案

第一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规定专业培养目标、职业领域、人才培养规格、职业能力要求、课程结构、课程主要内容与基本要求、教学安排和教学条件的教学指导性文件,是专业人才培养的总体设计。课程标准是规定某一门课程的课程性质、课程目标、内容目标、实施建议的教学指导性文件,是教师实施教学的基本依据。人才培养方案既要符合教学规律,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又要不断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进行修订。人才培养方案一经确定,必须认真执行。

第二条 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思想是:遵循国家教育方针,体现培养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要求,结合学院的办学实际,体现学院的办学目标和办学特色。

第三条 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原则;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注重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和共同提高的原则;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及学生身心发展规律的原则;因材施教的原则;整体优化的原则。

第四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内容一般包括:

()专业培养目标、基本要求与专业方向;

()修业年限;

()课程设置(含课程性质、类型、学时分配、教学方式、开课时间、实践环节安排等);

()教学进程总体安排;

()必要的说明(含各类课程学时比例、必修、选修安排、主干课程说明等)。

第五条 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的一般程序:

()广泛调研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要求,论证专业培养目标和业务范围;

()学习理解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规定;

()教学工作委员会提出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性意见和要求;

()各系主持制订人才培养方案;

()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分管院长审核签字后下发执行。

第六条 人才培养方案要保持相对稳定,并根据需要进行滚动修改。执行过程中如需变动,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涉及课程门类、实践环节的增减,须经分管院长批准;涉及开课程序、教学时数、考核等环节的变动,由有关教学单位提出,报经教务处批准。任何变动必须在计划实施四周前提出。

第七条 人才培养方案中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选修课分为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任何类型的课程都应自成体系,并且要有一定的教学学时,否则应列为讲座。

第八条 各类课程开课的基本条件:

()确定好主讲教师。建立课程主讲教师教学责任制,促进思想政治教育与专业知识教育的紧密结合,使各类课程与思政课同向同行,形成协同效应。

()选、编好适用的教材。教材的选用要注意思想性、科学性、系统性和先进性,确保选用教材的价值导向正确,有利于学生更好的获得知识,掌握技能,培养能力。教材内容的份量应与本门课程规定的计划学时相当。根据课程改革实际情况,如不能选用合适教材,要由专业教研室组织精干力量编写校本教材,学院教材工作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

()制订出课程标准。

()做出实践环节方面的必需准备。

()制定出作业、考核方面的可行性计划。实施考核方法改革的考试课要编制课程考核方法改革方案并提交教务处。

()制订好与开课有关的完备的教学文件。依据课程标准要求,编制学期授课计划和实践教学计划,编写教案。

()做好其他有关准备工作。

各系部在学期开课前应从上述方面对各门课程逐一检查落实,确已具备这些条件的方可开课。

第二章 课程标准

第九条 课程标准是课程教学的指导性文件,是实施课堂教学的基本指导和遵循。编制课程标准是使每门课的教学环节得以规范的一项重要工作,凡列入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各门课程,均应在开课前由系部指导相应的教研室或课程组组织制定出课程标准。

第十条 课程标准的基本内容包括:

()简述本课程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地位与任务,阐明教学目的与要求,包括该课程在培养人才、适应就业方面所起的作用,对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方面的概括要求。

()理论课应规定各章节的主要内容,并提示其重点、难点所在。规定实训安排,提供可供选做的实训项目和作业题目等。规定总学时数、理论教学与实践性教学的学时比例,以及各章学时分配。

()实践性课程应规定可供选做的题目、实训的主要教学环节,并提示其重点和难点。规定总学时数(或天数)和学时分配。

()明确本课程适宜采用的教学方法和成绩考核方法。

()确定使用教材,提出主要的参考书目和自学教材,并提示该课程对现代化教学手段的原则性要求。

第十一条 编制课程标准的基本要求:

()主讲教师必须认真总结经验,充分研究本专业的发展动向,注意运用国家高等教育面向21世纪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改革的新成果,做好课程标准的编制工作。

()覆盖面较宽的公共课、专业基础课的课程标准,应顾及不同专业的特殊要求,制定过程中应主动征求有专业的意见。

()课程标准由专人执笔起草,教研室讨论通过,系部审核批准,报教学工作委员会核准、备案后公开发布执行。教师应让学生了解课程标准的内容和有关要求,在执行中不得轻易更改其基本内容,如确需更改,应由教研室研究,报系部主任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每位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都要严格按课程标准进行授课,教研室应把经常检查课程标准执行情况作为教研室活动主要内容之一。各系部在期中、期末要定期检查、总结、交流经验,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把课程标准的编写与执行情况作为对教师考评的内容之一。

第三章 备 课

第十三条 备课是教学的首要环节,认真备课是保证教学质量的基础,教师必须在备课上下工夫,做到不上无准备之课。

第十四条 认真学习《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深刻把握本课程的性质以及在本专业中所处的地位,并按照要求制定出较为详实的授课计划。

初次开课的教师在制定授课计划时应主动征求教研室主任和其他教师的意见。

第十五条 认真钻研教材,对其中的重点、难点和疑点应在教研活动中进行集体讨论,广泛搜集并认真研读各种教学参考资料,不断开拓自己的视野,以求对本课程的理论体系和学术动态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和深刻的把握,帮助自己加深对教材内容的理解。

第十六条 认真调查学生的学习基础,了解他们对开设本课程的设想和要求;了解他们的知识水平和接受能力;了解他们之间的个性差异;了解先行课的教学情况和后续的安排,以便教学从实际出发,准备充分,有的放矢。

第十七条根据教学内容和学生实际,确定适当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对于与课程教学有关的实训装置、仪器、材料以及其他教具、图表、多媒体设备等都要进行充分地准备。

第十八条 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所有教师要依据课程标准编写教案,按照教案实施教学。教案应包括:课程的目标要求、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重点和难点、课程的进度和时间分配以及教具、图表等的配合使用。课后要有教学反思。

第十九条 备课以个人钻研为主,辅之以集体讨论、研究。教研室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教师集体备课,统一平行班同课程的教学基本要求和进展,并组织好相互听课,集思广益,取长补短,发挥集体的智慧和力量。

第四章 课堂教学

第二十条 课堂教学是教学工作的最主要形式,是教书育人的最主要手段。讲台是教师传道授业解惑的阵地,也是表现一个教师学术水平、道德风范和治学态度的舞台。严肃认真地对待每堂课,争取每堂课都能使学生有所收获,有所进步,是一个教师职业道德最集中、最具体的表现。

第二十一条 严格按教学进程表和课程表的安排进行教学活动。严格遵守教学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不轻易调(停)课。

第二十二条 圆满完成每堂课的教学任务,实现每堂课的教学目标。讲授的内容要有科学性、思想性、系统性和逻辑性。既要注重知识的传授,同时也要注重对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要根据教学改革的需要,不断精简、充实和更新教学内容。

第二十三条 讲究教学方法,提倡以学生为中心开展教学,注重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使他们能独立思考,积极思维,收到良好的课堂效果。尽可能地使用多媒体辅助教学,扩大课堂信息量,提高教学效率。

第二十四条 教师在课堂上要衣冠整洁,谈吐文雅,举止大方,任何时候都不得穿背心、短裤、拖鞋进入教室,讲课要用普通话,板书整洁合理,字体规范美观,言传身教,为人师表。

第二十五条 课堂讨论是课堂教学的组成部分,准备要认真,组织要精心。讨论时鼓励学生踊跃发言,充分阐明自己的观点,既要注意扶持有创新精神的见解,又要引导学生正确理解和掌握课程内容。讨论结束时,教师要认真总结,巩固讨论效果。

第二十六条 教师要自觉地、有计划地采用征求意见、召开学生座谈会、随堂问卷等形式,对自己的教学进行反馈、分析,发扬长处,改进不足,不断提高教学质量,这样的教学分析每学期不少于2次。

第五章 实践教学

第二十七条 要在实践教学中对学生进行专业思想教育,使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基本知识,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优化学生的综合素质,是课堂教学所不能代替的重要教育和教学活动;是培养学生职业性、技术性的重要环节,是体现办学特色的重要方面。

第二十八条 综合性实践教学(如跟岗实习、岗位实习、军事训练、劳动教育等)和专题性实践教学(如实训等),均应纳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或课程计划中。

第二十九条 实习指导教师要指导学生了解企业及社会对人才的需求情况,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责任感和安全意识,并根据实习实施性方案的要求,认真制定、实施实习计划,其内容包括实习前的学生思想、纪律及安全教育;实习的目的、要求及任务;实习形式及检查、考核方法;实习日记及实习报告要求等主要内容。实习期间,实习指导教师要定期检查学生实习进展情况,指导学生完成实习任务,遇重大事项要及时向所在系或学院汇报。各系负责检查指导教师工作,教务处负责抽查各系指导教师工作。

第三十条 实习结束后,指导教师要结合实习单位对学生实习表现的评价和实习总结、报告的完成情况,对实习学生做好成绩考核和评定工作,交所在系存档

第三十一条 指导实习是教师的基本职责之一,每位教师都应积极参与。指导教师要认真负责,在指导好学生的同时,还应做好与实习单位等方面的协调工作。各系要对指导教师工作态度,指导能力等方面进行评议,评议结果纳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考核依据。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实训)课是使学生巩固和验证所学理论知识,培养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的重要环节。组织实验(实训)教学应遵循学生的认识规律,由浅入深,由单项实验(实训)到综合实验,由验证性实验(实训)到设计性、方法性、研究性实验(实训),使学生的实验(实训)技能得到全面系统的培养。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实训)前,教师必须做预备实验(实训),并做好一切准备工作;指导学生实验(实训)应严格要求,加强检查;要注意调动学生积极性,引导他们独立思考,耐心指导;实验(实训)完成后应仔细批阅报告,对不符合要求者应退回指导其重做。

第三十四条 评定学生实验(实训)课成绩,要将实际操作能力和实验(实训)报告成绩结合考虑。实验(实训)课不及格,该课程理论部分考试无论分有多高,一律按不及格论。有些实验(实训)课,根据其性质和重要性可单独作为一门课进行考核,单独记载成绩。

第六章 课外辅导

第三十五条 任课教师应深入了解和掌握学生的学习情况,及时做好课外辅导答疑工作。一般采用个别答疑,对普遍性问题,可进行集中辅导。辅导答疑既要热情帮助基础较差的学生,又要注意满足优秀学生的需要。

第三十六条 各系要重视对学生课外学习的指导,应指定班导师或其他教师负责指导学生制定自学计划,指导学生阅读参考书,查阅文献资料;指导学生掌握学习规律和学习方法,善于合理安排时间,养成自我获取知识的能力和习惯,提高学习效果。

第三十七条 对经审批成立的学生社团或兴趣小组、有关教师、班导师等有责任给予指导或参与组织,使课外活动成为第二课堂,成为培养学生素质的途径之一。

第七章 作业批改

第三十八条 作业是帮助学生消化、巩固和深化所学知识,进一步发展学生的思维能力和运用能力的重要措施。各门课程均应布置一定数量的作业,教研室对课程的作业形式和数量要有明确规定。

第三十九条 批改作业要及时、认真、细致,对未认真做的作业要退回指导其重做,对作业错误较多的,要进行面批,并分析原因。

第四十条 学生作业每次都要评定成绩,做好记录,并定期公布,最后要评定作业总成绩,作业总成绩在该课程的平时成绩中要占一定比例(具体由教研室确定),作业总成绩应在期末考试之前评出。并向学生公布。

第四十一条 教育教学质量监控处、系部主任和教研室主任要在期中和期末定期抽查学生作业,了解教师批改作业的数量和质量,作业批改情况要作为考核教师教学工作的论据之一。

第八章 成绩考核

第四十二条 学业成绩考核是教学的一个重要环节,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均需进行成绩考核。考核的目的是为帮助学生系统地复习巩固所学知识,检查学生对所学知识和技能的理解程度和运用能力,促进学生主动地进行学习。这既是衡量学生能否按照计划循序渐进地进行学习的主要依据,又是检查教学效果、研究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

第四十三条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根据课程特点和要求,可采用笔试、口试、笔试口试结合,闭卷、开卷、实际操作等形式进行,具体由任课教师和教研室决定,系主任批准。考查课成绩评定主要采用五级分制和两级分制,根据学生平时课堂表现、课堂提问,实验(实训)、实习、课外作业的完成情况以及平时测验成绩等进行综合评定。

第四十四条 课程考试可分过程考试和期末集中考试。过程考试由任课教师提出申请,报教务处审批。期末集中考试的日程、考场由教务处统一安排,监考教师由教务处直接选聘,每个专业的期末考试课程原则上不少于3门。

第四十五条 命题是考试工作的关键步骤。考题内容应包括基础、综合、提高三个部分,基础部分主要考核学生对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掌握的程度,覆盖面要宽,占题量的60%;综合部分主要考核学生分析问题、 解决问题的能力,占题量的30%; 提高部分主要考核学生创造性地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要有一定的难度,占题量的10%

第四十六条 命题要以课程标准为依据,反映本课程的基本要求,要有较高的信度(可靠性)、效度(准确性)、难易度(难度适当)、区分度(学生水平的区分程度);凡学时相同、教材相同、教学基本要求相同的课程必须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

第四十七条 各类课程要逐步建立试题(试卷)库,实行教考分离。未建立试题(试卷)库的课程,应拟制题型、难度相当的AB两卷,经教研室主任审批后交教务处选用。

第四十八条 实习、实训课程考核。校内实习成绩按实习日记和实习报告质量、实习态度、实际操作能力等方面评定。校外实习成绩根据实习单位考核成绩、实习日记和实习报告质量评定。

第四十九条 学生成绩应符合正态分布规律。任课教师要力求避免成绩整体过高或过低的现象发生。

第五十条 监考教师要严格执行《监考守则》。至少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宣讲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认真巡查,准时发收试卷,当场清点;认真填写考场纪录并及时交教务处。

第五十一条 考试后及时评阅试卷,评分要公正、客观,考试后三天内将学生成绩连同试卷送所在系(部)。

第五十二条 学生成绩评定后,不得随意改动。如确系评定有误,须由有关教师提出申请,说明原因,经系主任签署意见,教务处长同意后方可更正。学生如需查卷,先由本人申请,系主任同意并指派两名以上教师,在教务部门的协助下查阅,查卷只查评卷正误、统分正误,不查评分标准。

第九章 教学研究

第五十三条 教学研究是改进教学、提高质量的重要保证。教研室在系()的领导下,组织教师有目的、有计划地钻研教材,研究教学方法,开展教学观摩,总结教学经验、撰写教学论文。学期初教研室要制订出一学期教学研究计划,学期末要有总结。

第五十四条 鼓励教师开展教学改革并以校本课题立项的形式推进教学研究工作的有效开展。涉及重大教学制度改革、有研究价值且对提高教学质量会产生重大影响的研究项目,支持申报各级各类课题立项。

第五十五条 学院每两年评选一次教学成果奖,奖励在教学改革、教学质量、教学管理等方面取得优秀成果的个人或集体,申报教学成果奖原则上要有教研立项为依托。

第十章 教学工作评价

第五十六条 对教师岗位考核内容包括教学工作、教科研和学生管理三方面。主要评价师德表现、教学工作质量、教学工作量、教科研水平、学生管理水平等。每学期末,由教育教学质量监控处、教务处、技术与职业教育研究所、学生处组织各系(部)或科技实训中心,对每个教学人员在一学期中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量化考核。具体考核办法按照《辽宁轨道交通职业学院教师岗位考核暂行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教师岗位工作评价主要通过建立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建立教学督导制度、听课制度、学生评教制度、学生教学信息员反馈制度等保证实施。

第五十八条 对教师教学工作的考核包括教学质量考核和教学工作量两大部分,其中教学质量考核包括教师自评、同行互评、督导评价、系部评价和学生评价。教学工作考核采取学期小考核与学年总考核、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十九条 考核结果的应用。考核结果以学年为单位进行汇总作为教师年度考核成绩,与教师校内绩效工资挂钩,是教师校内岗位升级、首席教师、课程带头人、青年拔尖人才选拔及各级评优评先的基础条件,是职称评审的量化指标之一。要使其成为引领教师发展、促进专业建设、推动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抓手和支撑

第十一章 教学组织与领导

第六十条 教学工作在院党委领导下院长分工负责,教务处指导、组织和协调,系()教学工作由系()主任组织,教研室具体实施。学院要把教学管理队伍建设放在与师资队伍建设同等重要的位置,按照人岗相适的要求,选用政治立场鉴定、业务素质过硬的优秀人才充实教学管理队伍。

第六十一条 教务处负责全院教学宏观管理,协助院长和分管副院长指导全院教学工作,负责提出学年教学工作要点,检查监督教学计划执行,组织开展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组织理论和实践教学的常规运行,组织考务工作和教材管理工作等。

第六十二条 系()主任教学管理责任:

()组织本系()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实施、指导课程标准和其他教学文件的编写;

()组织制订专业、课程、师资队伍、实训室建设规划,并在院统一部署下具体实施;

()根据院总体要求,组织各教学环节的实施,开展教学检查、教学质量评估、教学研究、教学经验交流等活动;

()负责教师资格审查、任务安排、业务考核;

() 组织本系学生参加实习、劳动、军训等其他学习和实践活动。

第六十三条 教研室是教育、教学的基层组织,担负着教书育人的具体任务,在整个学院教育教学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教研室要充分发挥教学研究和教学组织的功能,不断增强群体优势,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六十四条 教研室主任的主要任务:

()主持教研室所属专业或课程的教学工作,组织编写教学工作计划、课程标准和教材(讲义),严格执行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和其他教学文件;

()负责教师培养与考核,特别是青年教师的培养,要选聘德才兼备的优秀教师对青年教师进行传帮带,不断提高教师业务水平;

()开展教学研究,组织教学检查、教学评比、教学改革、教学经验交流等活动;学期初要制订活动计划,每次活动要有活动记录,写明活动内容,出、缺勤情况等,期末要有总结;

()根据院、系安排,负责各教学环节的具体工作。

第六十五条 系()办公室主任教学管理职责:

()协助系()主任编制各种教学文件、具体实施各环节的教学工作,做好教学事务管理工作;

()参加组织教学检查、评优、教学经验交流等工作;

() 负责教师教学工作量统计工作;

() 负责教务管理系统有关数据的录入和审核工作;

() 完成教务处和系()指派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规程主要适用于全日制学生的教学工作。已经执行的文件与本规程有矛盾的,按本规程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规程由教务处组织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其他未尽事宜,皆由教务处组织教学工作委员会研究解决方案,报主管院长、院长批准后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20183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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